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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作者:sdls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753  更新时间:2010-08-02 15:17:19  文章录入:sdls  责任编辑:sdls

    2011年10月29日,江苏省律师协会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常州举办学习培训班。我所丁强主任、尤堂震律师、蒋梅花律师、张英律师、夏菁菁律师赴常州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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