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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 |||||
作者:shw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698 更新时间:2013-12-30 |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3-12-28 【生效日期】2013-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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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sdls 责任编辑:sdl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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